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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机械行业联合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   第一条 本会名称:安徽省机械行业联合会英文名称: Anhui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(英文缩写AHMIF)。是由从事机械产品生产、销售企业和机械行业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、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省。

   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机械工业的产业政策;反映会员的意见、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保障行业公平竞争;为会员提供各方面优质服务,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工作;促进会员之间和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,推动全省机械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.

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   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,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

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  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   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。本会的网址:www.ahmif.com.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  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,以振兴安徽省机械工业为目标,自觉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行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,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
(二)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,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、发展规划、技术政策、法律法规及行业企业联合重组等提供政策性建议,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;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,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和意见要求,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。

(三)受政府委托,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、技术信息,跟踪了解机械制造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,并进行市场预测,为政府、会员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;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工作。

(四)受政府委托,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促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投资结构调整;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等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评估论证。

(五)参与相关行业标准、技术规范的修订及行业质量认证、安全性评价和资质审查工作;组织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,推进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。

(六)协助政府推进行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建设,增强市场竞争力;组织会员和行业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工作,开展科技攻关、重大技术装备前期研发、主机与零部件同步开发等协调服务工作,大力推广应用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促进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.

(七)促进产学研结合,依托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研发及检测机构,开展技术、市场、管理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;组织人才、技术、安全、职业等培训工作。

(八)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;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,组织承办行业内展销会、博览会,以及组织行业企业赴国内外其他地区参展和商务考察活动,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。

(九)参与对外贸易反倾销、反补贴和机械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。

(十)建立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行为,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,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活动,促进机械行业的公平竞争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。

(十一)出版发行行业刊物、资料,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活动。

(十二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,提供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:调查研究、制定规划、评估论证、贯标统计、信息发布、管理咨询、教育培训、展览服务、宣传交流、行业自律。

第三章 会员

   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活动。

   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二)为依法从事机械生产、销售的企业及机械行业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、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单位;

(三)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;

(四)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。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   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《会员申请登记表》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;

2、文字版公司简介一份。

(三)由秘书处审查后,上报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;

   (五)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会刊、出版物和其它信息资料;

   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本会《章程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(五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,承担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;

(六)按要求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会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,其会籍自然取消,由会员单位重新委派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各项会议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,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 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。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0人,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/3

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作机构沟通;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,聘请顾问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;
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如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理事会闭会期间,根据工作需要,可由会长召集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有关事宜。特殊情况下,可在会长授权下,召开驻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有关日常工作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不超过20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。

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;
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   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   (五)其它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;

(五)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 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节 监事会

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其中监事长1人,监事2人

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等同于负责人。

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等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
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三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附则

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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